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21民初1306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中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255207812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宁新村振宁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165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申泰建设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浙江火电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