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1082民初3932号
原告:谢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临海市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赖某乙,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谢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临海市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赖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谢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赖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公司、甲公司支付谢某工程款共计97800元;2.赖某乙对上述工程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谢某变更诉讼请求为:某公司、甲公司支付谢某工程款共计97800元。事实和理由:某公司承包了绿城玫瑰园项目工程,后又把该工程的粉刷项目转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又把粉刷项目包给了谢某。2018年2月10日,谢某与甲公司结算,由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赖某乙签字认可,共计欠谢某工程款1607800元。后甲公司已支付1510000元,尚欠谢某工程款97800元。
某公司辩称,案涉的某某临海某某园一期商标工程系由其承接工程后,与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某公司对工程没有相应的管理,跟谢某不认识,未签订工程分包协议,没有进行结算。2022年1月28日,案涉项目的工程分包款已经结算并已全部付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谢某无权向某公司主张权利。要求驳回谢某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未作答辩和举证。
赖某乙辩称,***与赖某乙是叔侄关系,有建造师证书,当时的社保由甲公司缴纳,赖某乙做为经办人,在某某临海某某园项目粉刷结算单上签字。
谢某向本院提交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某某临海某某园项目粉刷班组结算单等证据。
某公司向本院提交项目管理责任书、***承诺书、领(付)款收据等证据。
赖某乙向本院提交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拟证明2018年1月至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公司缴纳。
本院已向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其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核,各方出示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某公司承包了某某临海某某园一期建设工程,2015年2月1日,某公司与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约定工程内容为某某临海某某园一期土建、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暂定为4000万元,***为项目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部的全面质量管理。之后,甲公司将该工程的粉刷项目包给谢某施工。2018年2月10日,谢某与甲公司结算粉刷项目工程量及价款,双方确认为1607800元,由赖某乙签字认可,甲公司已陆续支付1510000元,尚欠97800元。2022年1月28日,某公司与甲公司对某某临海某某园一期建设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已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甲公司将案涉工程粉刷项目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谢某施工,属于违法分包,某某临海某某园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故谢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谢某要求按照结算单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显属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甲公司并已全部付清工程款,谢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临海市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97800元;
二、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计1123元,由临海市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