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11094号
原告:胡某某,男,1976年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天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浙江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1日立案。胡某某于202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计535元,由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