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2民初778号
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73号27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汉中街中融国际1-15号、1-16号、1-1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审理大***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维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