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1499号
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恒石机械加工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施育红,总经理。
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诉前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吉0102财保3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8,870.00元或者等价值财产。现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被保全财产的保全查封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西路支行账户0710717011015200009149内的存款998,87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