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322民初2222号
原告:四平辽河垦管理区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职务:经理。
被告:梨树县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食品产业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长昆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晶职务:经理。
原告四平辽河垦管理区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梨树县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食品产业分公司、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辽河垦管理区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梨树县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食品产业分公司、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辽河垦管理区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平辽河垦管理区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梨树县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食品产业分公司、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原告四平辽河垦管理区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