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财保314号
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3559E号生物宿舍7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桂伍,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佳雯,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3333号。
法定代表人:施育红。
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8,870.00元或查封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8,870.00元或者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长春城剑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