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2民初1705号
原告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育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万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原告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2.00元,由原告吉林航太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