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财保16号
申请人: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燕崖镇井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08577。
法定代表人:王殿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儒林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58935606A。
法定代表人:董云利,总经理。
申请人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资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3770.00元,由沂源县成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连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