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某某、镇赉县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21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嫩江西路199号。
负责人:史慧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镇赉县坦途镇坦途村。
被执行人:镇赉县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镇赉县坦途镇坦途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镇赉县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吉08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997318.29元及利息(待算)、案件受理费15389.27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在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还款事宜。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和解当日还款5000元;2021年5月至6月末前还款50000元,7月至9月末前还款50000元,10月至12月末前还款300000元,全年还款共计400000元;2022年1月至3月末前还款100000元,4月至6月末前还款100000元,7月至9月末前还款100000元,10月至12月末前还款700000元,全年还款共计1000000元;2023年1月至3月末前还款100000元,4月至6月末前还款100000元,7月至9月末前还款100000元,10月至12月末前还款900000元,全年还款共计1200000元;2024年1月至3月末前还款100000元,4月至6月末前还款100000元,7月至9月末前还款100000元,10月至12月末前还款100000元以及所欠全部利息,本金共计400000元,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以农行计息为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于2021年5月8日到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2021)吉0821执57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镇赉县昊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21执5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国利审判员张彦葆审判员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黄      延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