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财保1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江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新世纪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EKLTY4U。
法定代表人:祁江涛。
被申请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源泉镇天津湾西村用代码:91370304164129003T。
法定代表人:窦修玲。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江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作出(2020)鲁0304财保158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江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江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然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