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张店东四路笏石木材商行与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鲁0304民初226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店东四路笏石木材商行诉被告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53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53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扣押被告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6253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田鑫
书 记 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