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淄博天威建工集团鸿宇有限公司、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505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
被告:淄博天威建工集团鸿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城东街道新泰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55673451XK。
法定代表人:焦裕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滨,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源泉镇天津湾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29003T。
法定代表人:窦修玲。
第三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100710R。
法定代表人:黄毅。
原告***与被告淄博天威建工集团鸿宇有限公司、淄博天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真空设备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苗苗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孙娜娜
书记员钱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