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永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孟红满与保定永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3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保定永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平安西路路北新星家园5号楼3单元门脸。
孟红满与保定永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孟红满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孟红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