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保23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2777号3、4层。
法定代表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永安街道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太和路697号。
法定代表人:柏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四路与醴泉七路路口向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柏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柏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建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柏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230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2月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邹平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户2660××××3245人民币7797634.82元。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建筑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建筑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方力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