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建筑总公司

淄博市某某建筑总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22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2777号3、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永安街道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太和路6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四路与醴泉七路路口向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区。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执保22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一路支行账户2660********人民币4000000.00元,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银座支行账户5000********人民币3797634.82元。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