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22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2777号3、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永安街道机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太和路6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四路与醴泉七路路口向西5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区。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执保22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一路支行账户2660********人民币4000000.00元,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2月13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银座支行账户5000********人民币3797634.82元。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