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建筑总公司

淄博市某某建筑总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223号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2777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8468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永安街道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49303104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太和路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7047416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四路与醴泉七路路口向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8043886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区。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797634.82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797634.82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