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223号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正阳路2777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8468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永安街道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49303104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太和路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7047416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同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鹤伴四路与醴泉七路路口向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58043886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区。
申请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797634.82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同盛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7797634.82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