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6执恢67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区正阳路2777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8468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永安街道机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49303104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太和路6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70474160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建筑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306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同业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764089.77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4114697.77元,一般债务利息365553.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5302.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费22359.00元,执行费46178.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764089.77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