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恢135号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正阳路2777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8468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06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恢复申请,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1374.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款项38593.00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81.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41374.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