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6009号之一
申请人:徐州力达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镇太行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0941940360.
法定代表人:苗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江苏典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3638F。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力达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力达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7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徐州力达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力达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扣押)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晓惠
二0二0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朱肖
书记员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