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粮(北京)农业生态谷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明涛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627号
申请人:宜兴市北威封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11714109。
法定代表人:毛玲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工业集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4933638F。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北威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威公司)与被告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龙鼎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威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龙鼎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5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龙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