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11民初1617号
原告:嘉兴市恒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正原路1号内20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679552011P。
法定代表人:徐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浙江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雯,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恒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德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