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桂阳县人民政府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1民初3301号
原告:***,男,1971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县。
原告:***,女,197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县龙潭街道八字塘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县长。
被告:**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龙潭街道欧阳海大道城投大厦**。
法定代表人:雷纯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县鹿峰街道**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2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县。
被告***,男,1959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县。
原告***、***与被告**县人民政府、**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曹晶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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