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21民初3132号

原告: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兴威新嘉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罗正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佩英,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亮,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街道蔡伦中路**v>

法定代表人:夏国彬,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1021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后,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0民终1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1元,减半收取计6371元,由原告湖南宇华交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清

审 判 员  刘艳华

人民陪审员  宋花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婷婷

书记员黄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