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民初1854号
原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黄沙坪街道。
负责人:李双红,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茂湘,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石付,该公司经理。
原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撤回对被告**、桂阳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桂阳县黄沙坪街道办事处承担。
审判员 龙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洪美丽
书记员雷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