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502执40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56976A),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外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高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奎、陆平,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53218-8),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下合群路7号K幢5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隆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500120-3),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
法定代表人:王隆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30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道“××财富中心”14层1号、2号和15层1号、2号房屋并评估结束。2018年4月28日,因被执行人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民抗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8年12月7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民再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3036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黔七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40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周 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