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2民初3366号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楚金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幸福村两路口。
经营者:田贞亮,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梦玲,该租赁站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明,该租赁站法律顾问。
被告: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下合群路7号K幢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7532188Q。
法定代表人:王隆学。
被告:冯在波,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县。
本院在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楚金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在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楚金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楚金建筑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楚金建筑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许锦桃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余梦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