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24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住址:毕节市七星关区外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62956976A。
法定代表人:高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下合群路7号K幢5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69753218-8。
法定代表人:王隆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毕节市七星关区桂花路,组织机构代码:05500120-3。
法定代表人:王隆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5民再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30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与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黔0502执400号,在该案的执行中本院以(2017)黔0502执40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众隆财富中心”14层1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18,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2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19,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及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众隆财富中心”15层1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20,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2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21,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的房产。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众隆财富中心”15层1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20,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2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21,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经评估后,评估价为人民币8263858元,历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及一次网络司法变卖,皆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735万元。现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自愿按流拍价735万元接受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众隆财富中心”15层1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20,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2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21,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的查封;
二、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毕节市众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众隆财富中心”15层1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20,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2号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502009060GB00001F00010121,建筑面积:616.89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所有和使用。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时起转移;
三、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毕节销售分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刘维华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