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二朱线600米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366225660。
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埸,男,1986年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红红,女,1994年11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下合群路7号K幢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7532188Q。
被申请人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同心产业园、雍熙街道打铁街劳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594155842P。
被申请人贵州众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大道与文博路交汇处众隆财富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565003540H。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5民初449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执行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众隆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纳雍县众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众隆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较长。申请人贵阳绿洲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黔0115执69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云
审判员 谢光琴
审判员 闻 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申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