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02执56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02民初1016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执5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审判员 本清福
书记员 刘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