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23民初88号
原告:***,男,1973年4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
被告:***,男,196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
被告: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下合群路7号K幢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97532188Q。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被告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被告贵州众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