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729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通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2420846Y。
法定代表人关世伟,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蔡县新通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新蔡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555704562X。
法定代表人张翠苹,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通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新蔡县新通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729民初2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新蔡县新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
2、查明被执行人新蔡县新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予以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新蔡县新通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虽有车辆登记信息,但现处于破产清算中,该车辆在本执行案件中应不予以处置。
三、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翠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在执行过程中,另查明,本院已在2020年8月6日依法作出的(2020)豫1729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受理新蔡县新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80000元及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就本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约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经受理新蔡县新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件,故依法停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729执11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新蔡县新通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通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昆鹏
审判员 王九洲
审判员 李 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曹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