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民终5004号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印学、北京隆昌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于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2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张印学因本次交通事故已多次起诉,在原来的诉讼及本次诉讼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均提出要求对张印学的伤情治疗期及因果关系等进行鉴定,虽然张印学不同意鉴定,但本院认为相关的司法鉴定是本案基本事实的重要部分,鉴定确有必要。为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21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赵小军
法官助理 任可娜
书 记 员 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