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7905号
申请人:天津市红杉校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大沽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钦玫,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娟,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乾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小白楼街和平路**天河城****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王健,执行董事。
天津市红杉校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乾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红杉校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乾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乾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2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红杉校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季晓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