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存根)
(2017)鄂0302执1178号
湖北华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黄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民终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一、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指:1、湖北华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黄刚工程款45000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3229.88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505元。承担执行费631元。
二、强制执行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抗拒执行的进行拘留。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妨害执行的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
全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账号:17×××77
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承办人:杜韬电话:18007******.8472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