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303民初2194号
原告:湖北华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阳区,
湖北华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华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华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华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北华美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