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恋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恋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弘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6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恋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弘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北恋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弘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恋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币91276.8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对被执行人武汉弘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上存款98670元(含执行费)予以扣划,并将执行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湖北恋桥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