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阳谷新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保162号
申请人:阳谷新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马言国
被申请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创业大夏**
法定代表人:宿端详
申请人阳谷新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对被申请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作出了(2021)鲁1521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申请解除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的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孟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