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阳谷新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1财保15号
申请人:阳谷新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祥光经济开发区新兴产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马言国。
被申请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宿端祥。
申请人阳谷新太平洋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
申请人应当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应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振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