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执75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48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2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丹丹,女,汉族,1995年12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王文旭,男,汉族,2002年出生。
被执行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宿瑞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借款一案中,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现已和解,现终结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811执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商福胜
审判员 路   克   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