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财保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2月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7402051811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607281835住址:济宁市任城区新兴小区5号楼西单元3楼。
被申请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86305352X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1月5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鲁宁电力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