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宁市城中区鸿牌门业经营部与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3民初3149号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鸿牌门业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3MA753TH75B,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62号。
经营者:邵战全。
被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2164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宁市城中区鸿牌门业经营部与被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宁市城中区鸿牌门业经营部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中区鸿牌门业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市城中区鸿牌门业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5元,由原告西宁市城中区鸿牌门业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