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21民初230号
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何恩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青海送变电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3元,减半收取3696元,由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阳
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