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01财保138号之一
撤回保全申请人:***,男,朝鲜族,河北省涿州市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光明路。
被申请人: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2164G。
法定代表人:高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青2801财保13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户、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881230元。申请人***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户、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共计88123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      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雪霞书记员孙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