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青海省民和县,居民身份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宪。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2164G。
法定代表人:高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1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  俊  秀
审 判 员     韩文新
审 判 员     吕福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全晓岚
书 记 员     周本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