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801财保138号
申请人:***,男,1969年12月1日生,朝鲜族,河北省涿州市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光明路尚苑公馆**楼**,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2164G。
法定代表人:高宝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户(账号:28060005090********)、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户(账号:9729002********)内的银行存款,共计88123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支行账户(账号:28060005090********)、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行账户(账号:9729002********)内的银行存款,共计88123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锦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雪霞书记员沈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