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91民初133号 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82164G,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锦川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现住青海省民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宪,海东市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立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1098699元;2.判令被告支付其施工期间产生的加油费8689.26元、罚款479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因其施工失误造成的损失100000元,以上三项合计1255288.26元;4.责令被告按照实际应付劳务费3800000给原告开具发票;5.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5日,原告与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订立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承建青龙潭35KV输变电扩建工程,合同价款19660818元;施工期限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12月30日。之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对上述工程线路部分进行劳务施工,用工内容及范围是主合同35KV线路部分所有工程内容,工期按照主合同约定完成,劳务费为4600000元,劳务费支付期限及方式为:根据施工进度,双方协商。合同订立后,被告于2019年7月28日带领工人开始施工,原告陆续根据其施工进度支付劳务费,期间双方没有进行阶段性结算。2019年12月6日,在该线路跨越青藏铁路线时,被告出现严重施工失误,将电力线路错搭到青藏铁路敦格线接触网,造成铁路线接触网跳闸,铁路系统停运。由该事故导致的损失巨大,影响恶劣。12月7日,青藏公司西宁供电段就给原告下发了《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并抄送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此后,被告中止施工撤离工地,剩余工程原告不得已找其他公司重新订立合同,共支付800000元劳务费。因被告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量中途退出,双方未进行工程总结算。被告自撤出工地后,数次指使或带领工人到劳动监察部门闹事,称原告欠付其劳务费。后原告陆续支付被告300多万劳务费,加前期原告支付的费用,共支付被告4968699元,扣除补偿给被告的70000元窝工损失,共计支付给被告劳务费4898699元。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以及履行情况,原告实际应付的劳务费是3800000元,故对多支付的劳务费1098699元被告理应退还。此外,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因存在违规施工现象被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7900元以及工程车的加油费8689.26元均由原告垫付,被告应当支付;因被告严重施工失误,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仅二次铁路跨线的直接费用就达到100000元,此笔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以上费用被告均应返还。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称,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书》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施工进度付款,不存在原告多支付费用的情况。双方合同中约定,工程劳务费为(含税)4600000元整,原告实际支付的劳务费约4920000元,超支原因是材料不到位造成的窝工损失以及总劳务费中包含本合同工程之外沱沱河工地工程的劳务费。本案案涉工程的施工人为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只是提供劳务,而不是施工人。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加油费、罚款以及造成的损失应由施工方负担,不应由提供劳务的被告负担。另外,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书》中,也未约定由被告开具发票的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原告青海宝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劳务费及为其垫付的加油费、罚款的主张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为青海省民和县,故案件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民和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民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