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3执311号之一
申请人:新疆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北七巷53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电器销售处,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菱二三类机电区23栋14号。
经营者:马某,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大湾北路东八巷135号楼三楼。
新疆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电器销售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010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7973.04元,执行费9579.73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疆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电器销售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红光电器销售处给付申请人新疆万能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保全费及诉讼费、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共计730000元,于2019年4月19日前给付10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300000元,剩余330000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3执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