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2034号
原告:新疆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邱菊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伊扬,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万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称,其通过投标获得天康**物股份有限公司兽用生物安全三级防护升级改造项目电力系统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指定变压器品牌为海南金盘、上海长容、特变电工等国产一线同等系列之一产品。之后,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但被告送货进场后,被新疆卓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告知“进场变压器品牌与招标文件上的品牌不符”,要求清场更换。原告发现,被告所送变压器虽然贴上了“上海长容”字样,但拆开包装后显示为“江苏亚威”品牌,且被告提供的“国家节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系伪造。
本院经初步审查认为,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培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文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