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215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邱菊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淑玲,女,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能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淑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4260.45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淑玲、**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26024.45元(其中案款124260.45元、执行费1764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玮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马霞